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鹏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制作(代理)的GULDK?鹏美染发膏(黑色)等6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成分(见附件)。
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以及它不合格产品为:标示为广州鹏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GULDK?鹏美染发膏(黑色),北京韩星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花嫉温和染发膏7N黄褐色,殊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代理的花嫉温和染发膏1N黑色、花嫉温和染发膏3N深褐色,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显美?美国护肤甘油,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喜康贝倍?金芦荟祛痘膏。
上述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监管理局要求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相关这类的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湖南、内蒙古、浙江省(区、市)药监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监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国家药监管理局要求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相关这类的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湖南、内蒙古、浙江省(区、市)药监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