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3日,英博公司宣布以每股70美元(总价52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B公司的所有股份。本交易属于两个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收购。英博公司是一家比利时上市公司,业务遍及美洲、欧洲和亚太地区等30多个国家,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等东南地区。AB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在10多个国家设有啤酒厂,啤酒销往8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部在东北。
由于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人民币和44.9亿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英博公司和AB公司完成交易前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正式提出了申报申请,并递交了申报材料。根据商务部要求,申报方于10月17日和10月23日先后提交了补充信息,商务部审核后认为申报材料完备,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10月27日,商务部正式受理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次并购进行了审查,并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以及上下游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根据结果得出,从地域市场、商品市场和竞争格局来看,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没有在中国啤酒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对此次并购不予禁止。
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使新企业市场占有率增长较快,竞争实力显著地增强,为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之间的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下列限制性条件: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或控制股权的人的股东发生明显的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做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