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收拾宣布了相关法令的简明释义,案子的成因简析,以及法庭判定的事例,供各位参阅,英文版可拜见
慈溪律师陈亮: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核算,欺诈罪占慈溪悉数刑事案子的2.4%,位据10大犯罪率排行第八位.
翻开近期处理的欺诈罪案子,从成因上加以汇总的话,大部分都是个人愿望引起,不管出自重压或许生计,都归于置法令于不管,去寻求本不归于本身个人的钱和资产.
本文章下面说到的案子犯罪人是受人托付去寄快件,发现里边有银行汇票,骤起贪财之心,用报纸进行调包,再假充合法持票人进行收据的欺诈活动.
记住亚里士多德曾说过: 在完成活动中,悉数行为都是经过策划考虑的,本身是行为的操纵,自愿行为已然源于咱们本身,那么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彻底的职责。在一个法治社会,行为人假设没有理性的感官,不去克己自己的行为,没有精神上的自我筑防,那么当愿望翻开时,将会把自己面向一个风险地带.
1. 刑法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
2. 从方式上说: 一是虚拟现实,二是隐秘线. 数额较大是指: 欺诈公私资产要到达必定数额时,才构成犯罪。
(1). 数额较大: 指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 数额巨大: 指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3).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精确的经过欺诈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现实添加惩罚量,承认基准刑。
被告人许XX,个别经商。因涉嫌犯偷盗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捕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议,因涉嫌犯收据欺诈罪于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拘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收据欺诈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2012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许XX在其运营的慈溪市周巷镇某喷绘厂其工作室内,受王某托付邮递两封已密封的快递信件。王某奉告被告人许XX,其间一封寄往其公司的信件内装有银行承兑汇票。待王某脱离后,被告人许XX私拆信件,看到信封内确有二张银行承兑汇票(①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3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②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8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XX到其工作室,将上述承兑汇票带至慈溪市周巷镇某大酒店508房间,经过张XX、曹X开设网络账户,于当日将承兑汇票抵作人民币38万元的赌资输掉。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XX将仅装有报纸的信封密封好,假充装有承兑汇票的信封交还王某。
同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许XX被民警捕获。到案后,被告人许XX照实供述了上述现实。被告人许XX家族案发后已代为退赔王某一方悉数丢失,取得了对方的体谅。经查,涉案的二张承兑汇票现均已到期承兑。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现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依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许XX冒用别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据欺诈罪。被告人许XX有率直情节。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办。
2012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许XX在其运营的慈溪市周巷镇某喷涂厂工作室内,受王某托付邮递两封已密封的快递信件。王某奉告被告人许XX,其间一封信件内装有银行承兑汇票。待王某脱离后,被告人许XX私拆信件,看到信封内确有二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①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②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XX将上述二张承兑汇票从其工作室带至慈溪市周巷镇某大酒店508房间,经过曹X等人开设网络账户,于当日将承兑汇票抵作人民币38万元的赌资输掉。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XX将仅装有报纸的信封假充装有承兑汇票的信封交还王某。
2012年8月27日15时许,公安民警依据头绪,在慈溪市周巷镇某喷涂厂内捕获被告人许XX。被告人许XX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犯罪现实。案发后,被告人许XX家族已退赔给王某一方经济丢失人民币38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体谅。经查,涉案的二张承兑汇票现均已到期承兑。
上述现实,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承认的下列依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21日16时30分许,其到慈溪某喷涂厂老板许XX工作室拿了两个顺风快递的信封,然后把两张承兑汇票(①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②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用报纸包裹好装进其间一个信封,预备寄往无锡春江花园3期某号某室,吴某甲收;别的一个信封装了一些材料寄往河北。其时天快要下雨了,其就让许XX帮助寄一下,许XX容许了。到第二天上午,其打电话给许XX,问他邮件寄了没,许XX说他现在人在外面,邮件在他屋里,拿不出来。8月23日上午,其到许XX工作室问他要邮件,他把两封邮件给其,其就让他公司的管帐去寄了。8月24日17时许,吴某甲打电话给其说他没有收到两张承兑汇票,只收到报纸。其其时将邮件交给许XX的时分,现已把信封封好了。案发后,其收到许XX亲属退赔的三张承兑汇票,一共金额为38万元。其间一张8万元的承兑汇票是之前其让许XX寄的那张。这三张承兑汇票其现已交给其公司处理了。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无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9月18日,其公司事务员王某将许XX亲属退赔的三张承兑汇票拿到公司,票面金额一共为38万元,其间一张承兑汇票的金额为8万元,出票人是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3.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许XX的亲属。其经过别人联络到曹某,向他要回被许XX用掉的那张承兑汇票,曹某容许了。2012年8月29日下午,由许某乙作担保,曹某在某喷涂厂将这张承兑汇票给了许某乙,当场没有把钱给曹某的。那张承兑汇票的金额是8万元,出票人是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4.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许XX的亲属。经过许XX三哥许某甲的联络,由其出面向曹某买回那张8万元的承兑汇票。2012年8月29日下午,由其作担保,曹某将承兑汇票拿到某喷涂厂交给其,其当场没有把钱给曹某。后来分两次把八万元钱还给了曹某。在许XX这个案子中,其出面向许XX的亲朋好友凑钱,凑了30万元。然后将30万元的现金换成两张面额为30万元的承兑汇票,再加上这张赎来的8万元承兑汇票,经过派出所退赔给了被害人。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财政科长。其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开出一张8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汇票上盖有其公司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财政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徐XX印。
6.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的老板娘,公司法人代表是其老公姚某。2012年8月20日上午,无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事务员王某到其公司来结账,其交给给他一张8万元的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这张承兑汇票是用姚某的名义背书的,别的其还出具了一份收据转让证明。
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政经理。其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在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办理过一张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出票后其就将这张承兑汇票交给了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
8.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帐。2012年6月28日,其公司从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过一张3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后其公司将这张承兑汇票背书给浙江某科技动力有限公司。
9.证人章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某五金厂的法人代表。2012年9月或10月的时分,其收到过一张30万元的承兑汇票,详细时刻其记不清楚了。因其平常常常收到承兑汇票,所以其也忘掉是哪个事务单位转给其的,其只记住是张3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分,把这张承兑汇票给了附海镇的某五金配件厂,由他们公司帮其拿着,他们怎样向银行拿钱其就不知道了。
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慈溪市附海镇某五金配件厂的财政,公司法人代表是其老公陈某,一起其公司还运营慈溪市附海某五金配件厂,财政也是由其担任的。2012年12月26日,其以慈溪市附海某五金配件厂的名义托付慈溪市乡村协作银行某支行向某银行承兑过一张面额为3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是由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的,收款方是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这张承兑汇票由慈溪市附海某五金配件厂背书的,在其公司背书前已有许多公司背书了,但详细什么公司其说不上来,其公司也没有这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这张承兑汇票是一个叫章某的人拿过来的,他其时由于个人无法承兑汇票,所以先让其公司接手,到期后再由慈溪市附海某五金配件厂背书向杭州银行承兑。
13.收据转让证明,证明: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出票人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转让给无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
15.收条、体谅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许XX亲属退赔王某一方经济丢失,王某一方对被告人许国小表明体谅。
本院以为,被告人许XX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偷盗别人银行承兑汇票,假充合法持票人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据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许XX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予以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